一、前言:“情节严重”的核心意义(张超律师解读)
结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情节严重”是认定行为人构成帮信罪的关键客观标准,也是区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核心界限——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构成帮信罪,仅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面临行政处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且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体要件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超律师提醒,2025年7月“两高一部”最新办案意见对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补充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认定规则,避免单一依据流水金额、行为数量定罪处罚,更贴合实务办案需求。大同本地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的也是帮信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精准把握其认定标准、实操要点及辩护方向,既是普通群众规避刑事风险的关键,也是涉案当事人争取罪轻、不起诉的重要切入点。本篇将结合现行有效规定及大同本地办案实践,全面拆解帮信罪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明确认定难点与辩护要点。
二、帮信罪立案追诉标准(现行有效,结合大同本地实务)
根据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及2025年7月“两高一部”最新办案意见,帮信罪“情节严重”共包含6类核心情形,结合大同本地实务中高发案件特点,逐一拆解如下,所有标准均为当前办理帮信案件的现行有效依据:
(一)情形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此处的“对象”,是指明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即行为人向3个及以上不同的犯罪主体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信行为,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张超律师提醒,实务中认定“3个以上对象”,需注意两个核心要点:一是需明确被帮助对象确实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若被帮助对象未实施犯罪,该对象不计入统计;二是“不同对象”需区分主体身份,同一自然人或单位的多个账号、多个关联主体,不认定为多个对象,避免重复计算。例如,行为人向同一诈骗团伙的3个不同成员提供帮助,若该3名成员同属一个犯罪团伙、共同实施犯罪,实务中可能认定为1个对象,而非3个对象。
此外,实务中此类情形多伴随“批量出借/出售两卡”“批量提供技术支持”等行为,若行为人仅向1-2个对象提供帮助,即使流水金额较高,也需结合其他情形综合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二)情形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
这是帮信案件中最常见、最易触发的“情节严重”情形,也是实务中争议最多的认定要点。此处的“支付结算金额”,是指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时,经过其银行卡、支付账户、跑分平台等流转的资金总额,不区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犯罪所得。
张超律师提醒,结合2025年7月“两高一部”最新办案意见,认定此类情形需注意三个关键细节,贴合实务司法裁量标准:
1. 资金计算范围:仅计算行为人实际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资金,若行为人仅出借银行卡,未实际参与资金划转、未控制账户,仅需计算其出借账户流转的资金,不牵连其未参与的其他资金;
2. 例外情形:若有证据证明,流转资金中明确不属于被帮助对象犯罪所得的部分(如合法资金、无关资金),可依法予以扣除,不纳入“支付结算金额”统计;
3. 实务特点: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会结合资金流转速度、交易频次、行为人是否获利等因素综合判断,避免仅以流水金额单一定罪,例如,行为人出借银行卡后,仅流转20万元合法资金,无其他异常情形,可能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情形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实施帮信行为所获得的全部非法收益,包括佣金、好处费、手续费等,不扣除其实施帮信行为所支出的成本(如办卡费用、设备成本等)。只要非法获利累计达到1万元及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张超律师解读,此类情形在实务涉案中较为常见,多表现为“出借银行卡赚取佣金”“提供跑分走账获取好处费”等,实务中认定“违法所得”需注意两个要点:
1. 获利形式不限:无论行为人获得的是现金、转账、实物,还是其他形式的收益,均需折算为金额计入违法所得;
2. 累计计算原则:行为人多次实施帮信行为的,其违法所得需累计计算,即使单次获利未达到1万元,累计达到1万元的,仍构成“情节严重”。例如,行为人多次出借银行卡,每次获利2000元,累计获利1.2万元,即达到立案标准。
此外,实务中,若行为人违法所得未达到1万元,但同时满足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如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仍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情形四: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3张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
此类情形是2025年7月“两高一部”最新办案意见新增、整合的标准,专门针对涉“两卡”(银行卡、支付账户)帮信案件,贴合当前帮信罪高发特点,也是实务中最突出的涉案情形。
张超律师提醒,认定此类情形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 数量要求:出售、出租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储蓄卡、信用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累计达到3张(个)及以上;
2. 资金要求:上述3张(个)及以上账户的流入资金累计达到30万元及以上。
结合实务,此处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仅指行为人本人名下的账户,不包括他人委托其代为出售、出租的账户;“流入资金”的认定,与情形二中“支付结算金额”一致,可扣除有明确证据证明的合法资金部分。此类情形的设立,主要针对“批量卖卡、借卡”的行为,加大对涉“两卡”帮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情形五:2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帮信行为
此类情形体现了对屡教不改行为的从严打击,“同类行为”是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与帮信罪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在2年内因上述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再次实施帮信行为的,无论此次行为是否达到其他“情节严重”标准,均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超律师提醒,此处的“2年内”,自前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至本次实施帮信行为之日止;若前一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非行政处罚),则不适用此类情形,需结合其他标准综合判断。实务中,此类情形多表现为行为人曾因出借银行卡被银行处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仍再次出借银行卡、提供帮信行为,此类行为将被从严认定。
(六)情形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此类情形是“情节严重”中最严重的情形,核心是强调帮信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的关联关系——行为人提供的帮助行为,为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提供了支撑,且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张超律师解读,结合现行有效规定及实务,认定此类情形需注意两个核心:一是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如电信网络诈骗)与被害人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是行为人提供的帮助行为,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造成严重后果起到了辅助作用,若行为人提供的帮助与严重后果无关联,不适用此类情形。
此类情形虽不常见,但一旦触发,量刑将从严把握,辩护重点多围绕“帮助行为与严重后果无关联”“行为人对严重后果无预见”等角度展开。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难点(实务重点)
结合实务办案实践,张超律师总结出“情节严重”认定中的3个核心难点,也是实务中争议最多、辩护空间最大的环节,精准把握这些难点,对涉案当事人的辩护工作至关重要:
1. 资金扣除的认定难点:实务中,行为人账户流转的资金往往混杂合法资金与犯罪所得,如何区分并扣除合法资金,是认定“支付结算金额”“账户流入资金”的关键。张超律师提醒,实务中,需由行为人提供证据(如资金来源证明、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某部分资金为合法资金,经公检法核实后,可依法予以扣除;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将全额认定为涉案资金。
2. 多个行为叠加的认定难点:行为人可能同时实施多种帮信行为(如既出借银行卡,又提供技术支持),可能同时触发多个“情节严重”情形(如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实务中,此类情形不重复评价,仅作为量刑时从严或从宽的参考,不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但会影响最终的刑罚轻重。
3. 主观明知与情节严重的关联难点:“情节严重”的认定需结合主观明知,若行为人被欺骗、蒙蔽,不明知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即使其行为达到上述“情节严重”标准,也不构成帮信罪。张超律师提醒,这是帮信案件辩护的核心切入点之一,实务中需结合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无“明知”,从而否定“情节严重”的适用。
四、“情节严重”相关的辩护要点(张超律师实务提炼)
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2025年7月“两高一部”最新办案意见及实务,张超律师总结出针对“情节严重”的4个核心辩护要点,供涉案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参考:
1. 主张资金扣除,降低涉案金额:若行为人账户流转的资金中存在合法资金,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主张扣除合法资金部分,若扣除后未达到“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标准,可争取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2. 主张违法所得未达标准:若行为人实际获利未达到1万元,或获利部分为合法报酬(如正常劳务报酬),可提供证据证明,否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认定;
3. 主张未满足“数量+资金”双重标准:针对涉“两卡”情形,若行为人出售/出租账户数量未达3张(个),或账户流入资金未达30万元,可主张未满足此类情形的双重要求,不构成“情节严重”;
4. 主张无主观明知,否定情节严重的适用:若行为人被欺骗、蒙蔽,不明知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即使其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也可主张不构成帮信罪,这是最核心的无罪辩护要点之一。
张超律师提醒,实务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极为严谨,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这为辩护工作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涉案当事人应尽早委托律师,结合案件具体事实,精准运用上述辩护要点。
五、实务风险提示(张超律师提炼)
1. 警惕“小利触红线”:多数群众因贪图小额佣金(如几百元、几千元),出借银行卡、支付账户,殊不知一旦账户流水达到20万元以上,或累计获利达到1万元以上,即可能构成犯罪;
2. 避免“屡教不改”:若曾因涉“两卡”、帮信相关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切勿再次实施相关行为,否则即使此次行为未达其他标准,也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3. 留存资金相关证据:若因正常业务、亲友求助等原因提供帮助,需留存相关证据(如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便于后续区分合法资金与涉案资金,避免被误认定为帮信罪;
4. 涉案及时委托律师:一旦涉嫌帮信罪,需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围绕“情节严重”的认定开展辩护,争取不认定为犯罪或从轻、减轻处罚。
六、本篇总结
帮信罪“情节严重”是入罪的关键客观标准,共包含6类核心情形,结合2025年7月“两高一部”最新办案意见,认定时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单一依据流水、数量定罪处罚。实务中,“两卡”相关涉案情形占比最高,资金扣除、多行为叠加、主观明知与情节严重的关联,是认定难点也是辩护重点。
张超律师提醒,普通群众需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警惕小额获利背后的刑事风险,避免因不懂法律、贪图小利触犯刑法;涉案当事人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精准运用辩护要点,围绕资金扣除、违法所得、主观明知等核心,争取不起诉、缓刑或轻刑处罚。
下一篇将聚焦《帮信罪主观明知认定与无罪辩护》,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详细拆解“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无罪辩护要点,敬请关注。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云州区、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左云县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