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志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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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持续性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能否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准予离婚?

发布者:白志城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06日 807人看过 举报

2025-11-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导读

夫妻一方在近两三年内持续性提起离婚诉讼,表明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坚决。基于对婚姻自由的尊重及家庭社会秩序稳定的考量,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依法准予离婚。本文结合笔者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展开探讨。

二、案情简介

李X(男)与张X(女)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子女:长女已成年,次子现在某职业高级中学就读高一。婚姻存续期间,张X认为李X性格暴躁、缺乏有效沟通且双方无共同语言。2017年起,张X独自赴广东省务工,双方持续分居且联系甚少。期间多次协议离婚未果,致张X身心疲惫,身体状况日益恶化。2022年2月,张X委托笔者代理离婚诉讼,但仅提交身份证明及婚姻登记材料,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实质性证据。

三、法院审理及裁判

2022年3月,笔者代理张X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次子由李X抚养并由张X依法支付抚养费。庭审中李X主张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2022年4月,法院以“未举证证明分居系感情不和所致,夫妻关系存续可能尚存”为由判决不准离婚。裁判生效后,张X继续在粤务工并与李X分居。第二次诉讼前,笔者指导张X收集相应证据(含劳动合同、工作证明、薪资流水、社保记录、居住证明及消费凭证等),以证明首次诉讼后持续分居的事实。2023年5月,笔者再次代理张X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经多次协商,双方在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法院据此制发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生效且未进入再审程序。

四、案件评析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应综合考量三要素: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状况及关系修复可能性。本案中,首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双方持续分居逾一年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感情状态无实质性改善。张X再次提起诉讼的行为,充分彰显解除婚姻关系的坚决意愿。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举既尊重婚姻自由原则,亦符合维护家庭社会秩序稳定的立法宗旨。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离婚登记完成,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时,婚姻关系解除


白志城,男,中共党员,司法考试“A”类资格,现任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8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
1510820********67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