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志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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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白志城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0日 2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4月3日10时许,被告王某驾驶川AL××××号小型轿车从广南高速出口出发沿苍剑公路向鸳溪镇清明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苍剑路16KM+600M处时与相对方向从白桥镇向东青镇方向行驶的原告寇某驾驶的川H2××××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寇某被送往苍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右侧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髌骨、股骨内上髁线性骨折、右侧胫骨内侧平台骨折、左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损伤、右侧胸部多根肋骨骨折、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右小腿及左大腿皮肤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颌面部软组织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住院53天,花住院费75296.20元。

2020年4月7日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尾号第510824420200002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寇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无与本次事故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确定寇某无责任。2021年1月18日原告寇某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共同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寇某的伤情进行鉴定,评定寇某左膝关节的损伤致残程度10级、误工时限240天、护理时限按壹人护理120天、营养时限酌定90天。2021年8月2日原告寇某起诉来院请求裁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220158.37元;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被告王某驾驶的川AL××××号车辆在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1000000元商业险,保险期险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有关寇某长期居住在苍溪县,系城镇居民,从事鸡鸭养殖业。

被告王某辩称: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原告住院期间本被告垫付药费10000元,应当予以减扣。同意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提出的自费药减扣18%的比例。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辩称:事故认定无异议,赔偿清单计算部分不合理。医疗费按票据总额计算,自费药部分减扣18%;住院期间本被告垫付40000元、鉴定费2300元应一并处理;后续治疗费没有依据,本被告要求按15000元计算。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与原告寇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原告寇某受伤,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某驾驶的川AL××××号车辆在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担,被告王某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与被告王某协商扣减18%的医疗自费部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寇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原告寇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8304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29826.67元、护理费14265元、伤残赔偿金765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6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0元,合计226335.07元。

由被告王某赔偿14948.53元、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赔偿211386.54元。减扣被告王某已支付的10000元、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已支付的40000元。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还应向原告寇某支付171386.54元,被告王某还应向原告寇某支付4948.53元。

白志城,男,中共党员,司法考试“A”类资格,现任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8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