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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A某某与B某某案看律师办案的重要经验》

发布者:程浩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6日 1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述

·原告A某某称被告B某某2016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向其借款,具体如下:

o201624日借款5万,利息每月1000元。

o201633日借款5万元,全年利息1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

o2017516日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7个月。

o2019128日借款5万元。

·B某某未按期归还借款,A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

·201624日,B某某A某某出具借条,借到现金50000元,利息每月1000元,A某某提供了借条,原审中B某某对该笔借款予以认可,且与201633日借条中的借款非同一笔,认定A某某履行了该笔借款的支付义务。

·201649日,B某某出具借条借到现金50000元,全年利息10000元,扣5000元,到期还款55000元,2016410A某某B某某转账45000元,另5000A某某陈述通过现金方式出借,支付借款时A某某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5000元作为利息,实际支付借款45000元。

·2017610日,B某某出具借条借到现金30000元,还款腊月16日,原审中B某某未否认该笔借款,但辩称已偿还,本案审理中未到庭举证已偿还的事实,认定其并未偿还该笔借款。

·2019128日,A某某通过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向B某某转账50000元,原审中B某某认可该笔借款,但辩称已通过银行偿还40000元,本案审理中未到庭举证已偿还的事实。

法院判决

·认定A某某实际向B某某支付借款175000元,B某某应向A某某履行偿还本金175000元的义务,对A某某诉请的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部分予以支持。

·截至20211130日,B某某应向A某某共计支付利息118692.17元。2021121日起,B某某应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A某某支付逾期利息,直至本金清偿之日。

·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60元,由原告A某某负担199元,由被告B某某负担5661元。

A某某B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作为原告A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全过程。通过这次办案经历,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

在本案中,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如何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及借款的实际支付情况。由于民间借贷往往缺乏规范的书面合同和完备的支付凭证,这给我们的举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是,我们通过仔细梳理当事人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最终成功地证明了借款的事实。

在办案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证据的重要性。每一份证据都可能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每一个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同时,我们也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证据中筛选出关键信息,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支持。

此外,我还意识到了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重要性。在本案中,我们及时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诉求,并向他们解释法律规定和诉讼风险,使得当事人能够对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更好地配合我们的工作。

通过办理此案,我也对民间借贷纠纷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十分常见,但其中也存在着诸多风险。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借贷双方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并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证。同时,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也应当谨慎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以降低风险。

总的来说,这次办案经历让我受益匪浅。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这次案件,能够提醒大家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要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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