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浩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3日 1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程浩
·所在律所: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A女士与被告B先生、C女士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2日达成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出借50000元。
·双方约定月息2分,被告承诺同年9月份还款。
·被告未按期还款,于2019年7月13日出具《借条》,承诺一个月内归还。
·被告在2020年5月8日、5月11日和2021年4月27日共计支付6000元,其中3000元为利息,3000元为本金。
·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有效。
·被告应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47000元。
·被告应支付自2021年6月15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8元,原告承担825元,被告负担1063元。
·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程浩律师作为原告A女士的代理律师,在本案中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法院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判决支持,体现了其专业能力和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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