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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甘肃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程浩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1日 10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甘肃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XXX

被告:甘肃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X号工位

·代理律师:程浩,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要求B公司支付广告使用费、违约金、滞纳金、电费共计1,694,109.7元。

合同情况

·签订日期:2021721

·合作期限:2021615日至2024614

·广告使用费:3,330,000元,半年预付,分6次支付

被告辩称

·认可欠付广告资源使用费,但认为不应承担违约金,理由是疫情期间广告牌基本未使用。

·作为中小企业,请求降低违约金计算。

·对原告所付电费表示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所承接的广告牌产生的电费。

法院认定

·B公司应支付A公司广告资源使用费938,000元。

·滞纳金与违约金不应重复计算,违约金为93,800元(938,000*10%)。

·电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A公司支付广告资源使用费938,000元、违约金93,800元,合计1,031,800元。

·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024元,由A公司负担3919元,B公司负担6105元。

上诉信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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