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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先生与甘肃xxxx公司、B先生、C先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程浩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7日 5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A先生,男,19xxx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x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o甘肃xx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xxxx号第xxxx室。

oB先生,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xxxx号。

oC先生,男,19xxx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xxxx号。

案件概述:

原告A先生在兰州文理学院修建xxxx超市期间从高处跌落,导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受限。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赔偿其因受伤导致的各种损失。

诉讼请求:

原告A先生请求三被告赔偿以下损失:

1.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13579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庭审过程:

·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明确了诉讼请求的详细金额。

·被告甘肃建投辩称与案涉项目无关,与原告无劳务关系。

·被告B先生辩称已将项目承包给被告C先生,应由C先生承担责任。

·被告C先生辩称与原告无劳务关系,是B先生转款给其,再转给原告。

法院认定事实:

·B先生承包了涂料粉刷劳务,原告经C先生介绍提供劳务。

·原告在施工中受伤,住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

·B先生已支付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

法院判决:

1.认定原告与B先生之间存在劳务关系,B先生为赔偿责任主体。

2.甘肃建投与原告无劳务关系,非赔偿责任主体。

3.C先生与原告无劳务关系,非赔偿责任主体。

4.原告的损失计算为170145.58元,扣除已支付的9432.16元,B先生应赔偿160713.42元。

判决结果:

·被告B先生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A先生赔偿损失160713.42元。

·驳回原告A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等相关条款。

执行与上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例反映了劳务关系中的法律责任问题,特别是在提供劳务者受伤时的责任归属和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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