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浩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5日 8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xx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xxxxxx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被告拖欠混凝土款2096140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诉讼相关费用。
1.判令被告支付混凝土款209614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自愿降低违约金计算标准至LPR的四倍。
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
·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原告已履行合同供应混凝土。
·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拖欠原告混凝土款2096140元。
·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096140元及违约金216740元,合计2312880元,分期支付。
2.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可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若未按调解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
·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展示了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及法院调解过程,最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结案。
6年
79次 (优于98.11%的律师)
224次 (优于99.45%的律师)
105239分 (优于99.63%的律师)
半天内
508篇 (优于99.8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