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浩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5日 4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A公司与B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公司主张B公司拖欠其混凝土款1695440元,并要求支付违约金508632元及相关费用。
案件经过:
1.A公司与B公司因甘谷恒盛瑞府2#3#楼项目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A公司依约供应混凝土。
2.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拖欠剩余款项。
3.A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B公司支付拖欠的混凝土款1695440元。
2.判令B公司支付违约金508632元,并支付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3.要求B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
调解结果:
1.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B公司同意向A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695440元及违约金300000元,合计1995440元,分三期支付。
2.若B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视为全部债务到期,A公司可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
费用分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16元,保全费5000元,由B公司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计算等问题。法院通过调解程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体现了司法实践中调解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效果。同时,该案例也提醒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及时结算,避免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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