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浩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8日 10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王某韬因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韬的诉讼请求,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备的证据链条,缺乏证据支持。
上诉理由:
王某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加重了其举证责任,未能认定借款事实。
二审审理过程:
王某韬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王某国微信号截图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证明借款事实。
王某国在二审中对借款事实和借款数额予以认可,并表示因经济状况不佳无法偿还剩余款项。
二审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
判决王某国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韬偿还借款465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和二审案件受理费962元,均由王某国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
判决性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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