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浩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8日 7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于2022年1月2日、3月22日、5月16日分三次向被告出借共计3500000元人民币,约定了借款期限及月利息1.5%,逾期加收3%利率。被告未按约定及时足额还款,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
被告支付原告暂定利息738904元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止。
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
法院认定:
被告刘某与原告黄某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有效,被告未履行还款责任,构成违约。
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法院予以认可。
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被告刘某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至2024年3月4日的利息738904元。
被告需支付自2024年3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
如逾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56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途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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