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浩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4日 1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甘谷县A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谷B医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货款211740元及违约金7065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双方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在每月5号对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00%对账金额。
合同规定,被告迟延支付货款需按日支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211740元,双方于2022年1月4日进行了结算确认。
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提交了合同复印件、对账单复印件和违约损失计算清单作为证据。
被告对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违约金过高,应按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支付拖欠的混凝土款211740元。
法院酌定违约金过高,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计算。
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6092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4日),此后按年利率3.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768元、保全费193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调整等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违约金进行了合理调整,体现了法律对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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