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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者:陈朝霞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6日 4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情况:原告某银行苏州分行与被告陈某、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2日,被告陈某向原告申请办理生意人卡(生意红)业务,并与其配偶即被告颜某共同签订了《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经审查,原告核准了被告陈某的申请并向其出具了《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确定贷款的授信额度为20万元,为循环额度,有效期为2015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24日,月利率1.34%。随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告陈盛平放款20万元,2016年5月25日放款1.3万元,2016年6月25日放款1.5万元,2016年7月25日放款1.7万元,2016年8月25日放款1.5万元,2016年9月25日放款2万元,但被告陈某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归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陈盛平立即归还所有借款本息。另,被告陈某与被告颜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颜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审理查明:

       2015年8月12日,被告陈某向原告某银行苏州分行提交《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一份,向原告申请生意红贷款,申请表中载明:贷款申请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贷款以月利率1.34%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贷款条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借款人未按本条款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的,视为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本个人信用贷款合同项下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由于借款人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颜某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银行苏州分行归还欠款本金176258.99元、利息8108.28元、罚息1345.08元、复利249.26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14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陈某、颜某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分行支付律师损失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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