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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转账记录,对方承认了借款的金额,钱能要回来吗?

发布者:陈朝霞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8日 19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A打算与B合作,双方约定A向B提供50000元,给被告经营销售井盖,由于A当时并未有足额现款,所以将自己的信用卡交予B,B可以50000元为上限使用该信用卡,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出现运营困难的问题,因为B又向A借款21730元用于销售运营,在后期合作的过程中,B向A提供的50000元产生了20000元的收益,但B并没有向A返还本金和该部分的收益。合作后期,因为B经营不善生活困顿,为帮助B生活,A多次向B借款,共计13500元。此时,B已经拖欠了A93500元,在A的多次催要下,B分多次累计给A还了27000元。剩余的66500元一直都未归还。A在无奈之下,将B诉至法院,请求B向A归还欠款66500元。

在庭审中,原告A向法官出示了以下证据:

一、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

二、微信交易流水;

三、原告的信用卡账单;

虽然原告没有办法提供借款的微信流水,但最终法官根据聊天记录的内容,认定原被告双方对投资合同、资金融通等债权债务已经进行了清理并确认,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协议,但是由于93500元中包含了原告以个人信用卡方式提供的50000元资金,认定该部分资金的出借,属于无效的民间借贷,因为被告应当将50000元返还给原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938.5元以及逾期利息,已经返还35561.5元。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虽然原告并未向法院提供收据、借条、借款流水来证明借款的金额,但由于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原告多次与被告确认欠款金额为66500元,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同意还款,但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法院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清算的债权债务协议,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协议成立!

在这个案件中,还涉及到一个重点的问题就是“信用卡套现出借款项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在本案中,A是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套现作为借款出借给B,所以该民间借贷关系属于无效,被告应当向A返还该笔借款。



案例分析心得:

在以上的案例中,虽然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案情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通过这个案例,希望可以警醒更多的人,

一、在借款的过程中,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保留出借款项的证据,如果向上述案例中的A一样,没有办法出具出借的凭证,可以凭对方承认借款金额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予以补正。

二、不要通过以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出借款项,否则,很容易被法官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无效,从而丧失了主张利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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