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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达21万的现金借贷,无转账记录,一审败诉,二审原告如何转败为胜?

发布者:陈朝霞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8日 7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分六次陆续现金出借给B21万人民币,因B到期不归还,A屡催未果,于是诉至法院。一审阶段因A仅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法院A不具备出借能力及在前期借款未偿还的情况下又出借新的借款明显不符合常理为由,驳回A的诉讼请求。后A委托陈朝霞律师代理其上诉。陈朝霞律师针对原审法院的驳回理由,围绕“A具有出借能力,其在前期借款未偿还的情况下又出借新的借款系因A的生意受惠于B”进行论证,并补充提交了《银行存折存取款记录》、6个《证人证言》、原告催款被告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该上诉理由及证据被二审法院认可,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并改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案情简介

B在深圳南山桂庙新村开设超市,A自2006年7月、8月左右开始至2017年期间在该超市附近摆摊做炒花生、炒瓜子生意,因此与A相识。2015年9月,B陆续分6次A借款共计21万人民币,并出具6张《借条》,《借条》内容均为“本人BC借款人民币X元”,借条均有B的签字。自2016年底来,A多次要求B还款无果,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按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被告B辩称A并未B实际交付借款案涉借条中的款项实际是拖欠A背后庄家的六合彩投注款案涉借条并非向A出具AB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事实上,2014年3月11日至2015年9月28日期间,BC(即A背后的庄家)出具了六张借条,金额合计21元。若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在此前借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出借人应不会继续出借款项可见AB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货关系。

鉴于AB之间的全部借款总额达到21元,除了借条或欠条之外,均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是现金交付,法院要求A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经济能力向B出借款项。A两次庭审陈述的经济收入水平差异较大,且A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水平及生活开支水平。故一审法院认为A明显不具备出借21万元人民币的能力。且从AB之间的所有借条形成的时间及借款金额来看,AB未归还前期任何借款的情况下,在后期仍不断向B出借款项,明显不符合常理。故一审法院对A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后陈朝霞律师代理A提取上诉,并补充提交以下证据:

1、户口本、结婚证、的身份证、银行存折存取款记录,证明原告具备出借能力,且存折上每一次的钱款转出时间、转出金额都与《借条》上的借款时间、借款金额相吻合;

2、陈某张某、王、高、黄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A从2006年初至2017年3月底,一直在XX居住,全家以制作干货、炒货、凉皮、羊肉汤等为职业,从未进行赌博,未被公安机关处理过,陈某张某出庭陈述的情况与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3、AB在一审后的电话录音,录音中AB追讨借款,B表示有钱时会还款。

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上诉理由和证据予以认可,最终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限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A返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代理难点及对应策略

一、关于A是否具有出借能力问题

A于2006年7、8月左右开始在深圳桂庙新村摆摊,本案发生于2014年至2016年,按A主张的最低收入计算,结合一般的社会常识,A长期合法经营,在近十年时间经营后借出21万借款,这根本不是问题。且通过A妻子林欣的《存折存取款记录》,原告客观上也具有出借能力。

二、关于A为何连续出借借款的问题

出借款项之时,双方已认识多年算是比较了解的。再者,A的个体摊位,是在B的超市进货通道处,可以说是A借助B超市的区位优势在经营。这时,B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A借款,A又有出借能力,从人之常情上很难拒绝。

三、关于借款是否支付的问题

1A在借款出借后需用还款时,经A电话及来家里催要,B分别于2017年1月9日还款10000元,3月4日还款2000元,3月6日还款1000元,3月7日还款1000元,4月1日还款1000元,4月11日还款3000元,5月10日还款1000元,合计还款19000元;

2、一审过后,B在电话里曾表示现在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有钱时会还

3原审法院连续三次要求双方去接受就借款发生事实进行测谎鉴定,A每次都准时到现场接受测谎,而B明确表示拒绝到场;

4、原审判决中B为达到拒绝还款的目的,不惜证陷A的借款为六合彩赌博之投注款,但A从未有过赌博行为;

5、《存折存取款记录》中的每一次钱款转出时间、转出金额都与《借条》上的借款时间、借款金额相吻合。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论证,A现金交付21万的民间借贷纠纷,最终二审法院对借贷事实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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