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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调解

发布者:陈朝霞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1日 10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麦某诉被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筒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朝霞,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麦某与被告莫某一致确认,截止至2019年4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4255元及利息404元,上述日期之后被告未偿还过借款本金,亦未支付过利息,被告承诺于2019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54255元,支付截止至2019年4月19日的利息404元以及以542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均由被告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

      二、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制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由2019被告2019年10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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