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欢欢律师
孙欢欢律师
黑龙江-齐齐哈尔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欢欢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7日 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XX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建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黑XX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于黑XX省拜泉县,汉族,无职业,2012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A、B,黑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与被害人B均系齐齐哈尔市建华区XX的包工头,且二人有亲属关系,2012年10月22日中午,二人因垫付工人工资一事发生口角,A准备离开时,A持木方追上B,打中其左侧腰部并踹了一脚,A倒地后被工人送往医院,当晚,A去医院送交医药费28000元,A所受伤害为失血性休克、断发性腹膜炎、腹腔积液、脾破裂(已切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伤残七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A家属赔偿B人民币20万元,A出具了谅解书,
A于2015年1月16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刘xx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A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A的辩护人认为,A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犯罪主观恶性小,系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过程,
(二)A的住院病案,证实A受伤后治疗情况,
(三)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
(四)证人A的证言,证实本案发生的经过,
(五)被害人A的陈述,证实被A伤害经过,
(六)被告人A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七)齐齐哈尔市XX鉴定书,证实A的伤已构成重伤二级,伤残七级,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A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A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如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D
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孙欢欢律师,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高级股权合伙人律师,铭昊律师学院院长,刑事与民事交叉部部长,刑事法律事务部部长,齐齐哈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
  • 执业单位: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2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