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我连续接到几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例,贵州、河南、山东、北京,不同省份的年轻人,因为涉嫌同一个罪名,被关押在看守所。作为辩护人,每次会见后,我的内心都会感觉特别沉重,我从未想过,帮信罪,距离普通人是如此之近。
在这些让人痛心的案例背后,是许多人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无知与侥幸。很多年轻人只是为了贪图一时之利,把银行卡卖给他人使用,帮一些平台刷单、引流,却不小心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很多人可能不会相信,很多时候,我们距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许仅有一步之遥。
在我的当事人当中,有一名不满30岁的年轻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他人使用,结果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还有一名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做“广告推广”,本以为找到了一个收入颇丰的兼职,却不料想工作内容触犯了刑法,失去了人身自由。
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出售银行卡、帮忙做广告引流,换来了人身自由的失去,甚至导致前途尽毁,本应该在最好的年纪尽情的享受美好时光,却遭受刑事处罚,可谓得不偿失。
在信息网络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犯罪技术日新月异, 让人防不胜防。那么,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行为类型有哪些?我觉得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弄清楚的问题。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中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提供网络技术支持;
二是提供广告推广,包括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人做广告引流、拉客户,常见的是利用网站、APP等为诈骗提供广告引流;
三是提供支付结算,为犯罪行为提供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号,以及提供微信、支付宝实名制收款二维码,或者帮助他人从支付宝兑换现金。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售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帮助诈骗集团解封微信号等情形。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对帮信罪的打击力度更为精确,所以近两年,越来越多的帮信罪案例走入了大众的视野。
正是因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类型多种多样、看似危害性不高,所以仍有不少法律意识淡薄的人涉案。
尤其是近年来,银行卡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不法分子也将视线转移到在校大学生或者涉世未深的打工族身上,利用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资金匮乏的特点,利诱他们提供银行卡
面对高额利益的诱惑,不少年轻人认为这只是一个简单轻松的兼职,又不犯法,一不小心就掉入了犯罪的深渊。在我们身边,涉嫌网络犯罪的年轻人比比皆是,电信诈骗已经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
帮信罪的危害不只是让人蒙受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对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安全感造成严重影响。而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都接入了网络,打击治理电信诈骗,是为了让人们更加安全地享受网络红利,也是为了促进网络经济能够更好发展。
作为律师,我想提醒大家,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时,经常会先以诈骗罪的名义立案,诈骗罪最高可以到无期徒刑,帮信罪最高3年有期徒刑。如果因诈骗罪而被刑事拘留,也不要慌张,后面很有可能会变更罪名,关键是把握两个罪名的区别,最好让辩护律师去公安机关、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
总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离我们是如此之近,我们每个人都要擦亮眼睛,面对花样繁多、不断翻新的网络犯罪手法,要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以免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更不要因为一时贪念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古人曾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希望社会上有更多的“思诚者”,让帮信罪一类的犯罪离我们远去,让诚信成为我们共同的目标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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