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问题核心在于对“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的理解。
?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3条第2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户”所应当具有的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
? ? ? ?房屋装修放置期间,所涉住所虽然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户”的场所特征,但因无人居住,尚未供他人家庭生活,不具有功能特征。从立法目的看,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入罪情形,目的在于强化对户内人员人身权利的保护。因为入户盗窃,一旦被户内人员发觉,往往会转化为抢劫,从而严重危及户内人员的人身。而进入无人居住的房屋通常不存在这一问题。故对被告人在房屋装修放置期间进入盗取家电家具等财物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7年
1次 (优于73.86%的律师)
3次 (优于88.18%的律师)
6646分 (优于93.62%的律师)
半天内
25篇 (优于97.5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