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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法院还可以启动再审并加重被告人刑罚吗?

作者:姜一凡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9次举报

     2010年8月10日21时许,李四在醉酒状态下在县城驾驶车辆行驶,因为前车躲避小动物,李四驾驶的后车差点与前车发生追尾。为此,李四对前车驾驶员张三破口大骂,张三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驾车离开。后李四在县城闹市区将张三的车拦停,手持匕首向张三讨要说法,张三见此情形驾车离开。当晚 23 时许,李四在县城再次遇见张三的车,遂采取尾随、别车、喊话等方式继续挑衅。后李四驾车超越张三,将自己的车停在道路中间,并下车手持镐把拦截张三。见此情形,张三开车将李四撞倒。张三下车后发现李四已经奄奄一息,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后李四因伤情过重不治身亡。

     因张三存在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积极抢救被害人、案件系民间矛盾引发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2010年,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五年。张三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2022年,县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认为原审判决量刑不当决定再审。

     那么,本案在一审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法院还可以以原判量刑不当为由启动再审并加重被告人刑罚吗?

     答案是:再审不能加重本案被告人刑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外,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理由是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虽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申诉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该《司法解释》对哪些情况可以例外地加重刑罚没有明确,既未指出具体情形,也未给出指导原则。

     对此,2017年11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4)》(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在回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是否可以加刑”问题时阐述道:“有的观点认为,不仅上诉不加刑,而且再审也不应加刑……应该说,上述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是所有的再审案件均不能加刑。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判刑罚过轻的,应当可以加刑。”

     本案既不存在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也不存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而是基于法院院长的发现启动的再审。对于这样的情况,从法律规定及法理通说来看,是不能加重张三的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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