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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刘X某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刘X、刘X某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姜一凡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8日 2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X、葛X、原审被告人安X、王X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具有殴打情节,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刘X、刘X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推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聚集他人进行赌博,赌博场所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且持续时间较长,上诉人李X负责在赌场“看水箱子”并王X1颖(另案处理)拿回每天的分成,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抽头渔利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刘X某于2016年4月份,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刘X、刘X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于刘X提出,开设赌场犯罪数额认定有误的上诉理由经查,李X供述证实,与证闫X1新证言证实,犯罪数额相互吻合,认定开设赌场非法抽头渔利将近60万元属实。对于刘X某提出,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刘X供述证实,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月初,其和刘X某王X1颖合伙开设了一个赌局,与李X供述、证人证言证实相互吻合,认定刘X开设赌场犯罪属实,且在公安机关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并考虑了刘X、刘X某系主犯;葛X从被害人到上谷后一直参与非法拘禁且有殴打行为,亦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但比主犯刘X罪责相对较轻;刘X某在开设赌场中参与时间比刘X短;非法拘禁系为索取高利贷而非法拘禁他人;安X、王X、李X系从犯;王X虽没有直接实施殴打行为,但其参与了非法拘禁的过程,仍属共同犯罪;葛X系累犯、自首;王X、李X在公安机关和当庭对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承认且当庭亦有悔罪表现,属坦白;安X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刘X、刘X某对大部分犯罪事实承认且当庭亦有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据此,刘X、刘X某、葛X、李X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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