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一凡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3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何XX重婚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是何XX的辩护人,河北XX律师姜XX。纵观全案证据并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何XX犯重婚罪的罪名和事实有异议。辩护人认为,何XX和王XX之间不存在重婚事实。
二、公诉机关指控何XX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至2019年4月,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很明显,公诉机关认为何XX与王XX之间在2014年7月即开始存在事实婚姻,而事实婚姻是二人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且周围民众也认为二人存在夫妻关系。那么,何XX和王XX是从2014年7月份开始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吗?根据在案证据得不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一事实。
在今天的庭审中,何XX和王XX均否认互相以夫妻相称。办案单位为了证明何XX和王XX在山东淄博张店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分别提取了王XX和何XX平时生活的圈子——老板李XX、同事王XX和出租房屋的孙XX(房东)的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在这几个人里,李XX是最先接触何XX的,她只是“见过何XX,但也都是打一个照面……王XX基本没有请过假……何XX我就见了一次”;王XX是2017年3月份到了“阔福胶带店”后才“遇到过她对象,我和王XX的对象没有说过话,就只是他去接王XX的时候见过,没有来往过”;至于出租房屋的孙XX,也明确表示:“男的很少见,我就见过一两次,他的照片我认不出来”。由此可见,何XX和王XX在张店区几乎没有生活圈子,周围的民众哪怕是和王XX常年朝夕相处的李XX也只是见过何XX一面,对二人知之甚少;王XX根本没有和何XX说过话;孙XX甚至都认不出何XX。这三人对何XX和王XX二人关系的认知,都仅仅是听王XX自述,十分模糊。因此,何XX的行为对其长期居住地区的影响十分有限,情节显著轻微。
三,如果法庭认定何XX存在重婚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除了前述其犯罪情节轻微以外,其还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其以前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系初犯,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2、何XX已与前妻刘XX解除婚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社会裂痕。
综上所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十四款“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之规定,辩护人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本案的客观情况,判处被告人何XX无罪。
河北XX律师姜XX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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