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一凡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承德XX公司与被告XXX、铁岭经济开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赔偿款120000.00元。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00元,由原告承德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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