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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吴某犯诈骗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发布者:刘想想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某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刘想想,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等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某行了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3月底至6月期间,某某(另案处理)在湖南省某地成立湖南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先后招募被告人吴某等人组成八个业务部,通过网站推广及拨打“话术”电话的方式联系被害人,恶意夸大被害人“藏品”价值,向被害人发送某网上高价的拍卖成交记录,及伪造的某公司拍卖成交率和市场调查表,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高价拍卖“藏品”为由,诱骗被害人至公司商谈,再利用没有鉴定资质的被告人刘某对客户“藏品”某行吹嘘,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通过签订委托拍卖服务协议,骗取被害人高额服务费,后以剪辑的虚假流拍视频对被害人某行安抚。

被告人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7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0.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吴某参与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

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等在湖南省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已退缴赃款。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合伙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吴某诈骗金额较大,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未提出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想想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已退缴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XX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合伙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某诈骗金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分别予以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均已退缴赃款,均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据上述法定、酌定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人民币按比例向相应被害人发还(详见附件),责令未退清赃款的被告人继续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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