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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为原告拿回货款及利息损失

发布者:刘想想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6日 12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户籍地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想想,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户籍地绍兴市。

被告:谢XX,户籍地绍兴市。

原告张XX与被告黄XX、谢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想想,被告黄XX、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黄XX、谢XX支付原告加工费4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X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8年期间,原、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交易过程中,两被告共同生产经营,被告陆续拖欠原告加工费。经被告对账签字确认,截至2018年11月6日,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费44万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若逾期未还,则被告愿支付按月息2分计算的逾期利息,由此造成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财保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后被告仅支付4万元,至今仍有40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黄XX、谢XX承认原告张XX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主要事实,但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买卖关系始于2013年;同时认为,自己写欠条时没有留意到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且事后又向原告提出,要求查看该欠条,但原告一直不予出示,现被告对于“月息2分”的意思理解不了,故不同意支付利息。原告认可被告主张的“双方发生买卖关系始于2013年”,但对被告关于利息约定的抗辩意见不予认可。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加工内容系墙布复合。

另查明,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委托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并为此支付律师费X万元。

本院召集原、被告双方调解,但因果未成。

本院认为,被告黄XX、谢XX承认原告张XX在本案中主张的主要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主要事实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原告张XX按约完成加工义务,被告黄XX、谢XX未按约及时付清加工费,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加工费,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被告逾期付款这一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黄XX对该约定应当明知,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应当具备认知能力,现其虽辩解没有留意,但不能对抗原告,故本院对被告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双方对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明确为“月息2分”,“月息2分”系民间金融市场交易的习惯称谓,被告作为从事布匹交易的商人,通常应当知道“月息2分”即为“月利率2%”,且其签署欠条时应当负有充分注意义务,现其认为“月息2分”的意思不能理解而不同意支付,本院亦不予采纳。故对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因被告夫妻俩共同经营,被告黄XX签署欠条,同时对被告谢XX构成有权代理,法律效果同样及于被告谢XX。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X、谢XX支付原告张XX加工费40万元,并偿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

二、被告黄XX、谢XX支付原告张XX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X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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