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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莫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彭思伦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20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民再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XX。

法定代表人:范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XX,山东XX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彭XX,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XX。

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XX公司、王XX因与被申请人史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终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XX公司、王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武 俐

代理审判员  董运平

代理审判员  刘敬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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