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思伦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6日 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9465号
原告:侯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9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伦、范远涛,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4月5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利、张金龙,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侯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9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高 军
人民陪审员 亓春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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