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思伦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02民初7482号
原告: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伦,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沙某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均由原告沙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期枫
审 判 员 董国飞
人民陪审员 孙丽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宝彬
8年
3231分 (优于88.93%的律师)
一天内
368篇 (优于99.3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