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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彭思伦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02民初7482号

原告: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伦,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沙某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均由原告沙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期枫

审 判 员  董国飞

人民陪审员  孙丽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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