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思伦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9日 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民初1686号
原告:临沂XX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XX
法定代表人: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山东XX律师
被告:史XX,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陈X,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第三人:山东XX银行,住所地河东区东兴路五金城
负责人:于XX,主任
原告临沂XX公司与被告史XX、陈X,第三人山东XX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临沂XX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史XX、陈X,第三人山东XX银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XX公司的撤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临沂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武 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齐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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