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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后岗头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彭思伦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6日 6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财保111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XX公司(原名山东XX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8291374D。

法定代表人:朱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后岗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XX。

法定代表人:郁XX,主任。

申请人山东XX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后岗头村村民委员会价值420万元的财产,并以安XX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2019年9月25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后岗头村村民委员会价值4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XX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冯XX

审判长  马XX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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