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思伦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10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208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X,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XX街X号楼X单X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XX大厦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X与被申请人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X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年11月19日作出了(2018)鲁1302民初208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XX公司上海XX公司账户72×××51的银行存款(应冻结20万元,已冻结20万元)。2019年7月18日,周X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20833号民事裁定书,主张本院已准许其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XX公司上海XX公司账户72×××51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耿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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