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思伦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3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20833号之一
申请人:周X,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马XX,男,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7967961M。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申请人周X与被申请人XX公司、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X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公司、马XX的银行存款2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XX公司、马XX的银行存款20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周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XX
审判员 石XX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管 静
8年
3231分 (优于88.93%的律师)
一天内
368篇 (优于99.3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