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思伦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92民初1219号
原告:临沂XX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办事处前道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山东XX律师。
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招村北XX厂房C座。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原告临沂XX公司与被告广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临沂XX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XX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后收取2188元,由原告临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欣辰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XX
书记员 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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