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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彭思伦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92民初1219号

原告:临沂XX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办事处前道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山东XX律师。

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招村北XX厂房C座。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原告临沂XX公司与被告广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临沂XX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XX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后收取2188元,由原告临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欣辰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XX

书记员  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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