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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与曲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彭思伦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9日 3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兰民初字第7268号

原告贾XX,居民。

委托代理人彭XX,山东XX律师。

被告曲XX(曲XX),成年,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诉被告曲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贾XX负担。

审 判 长  聂荣先

人民陪审员  侯 笑

人民陪审员  密士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代书 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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