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兰民初字第7268号
原告贾XX,居民。
委托代理人彭XX,山东XX律师。
被告曲XX(曲XX),成年,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诉被告曲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贾XX负担。
审 判 长 聂荣先
人民陪审员 侯 笑
人民陪审员 密士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代书 记员 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