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思伦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9日 3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临兰民初字第3035号
原告张XX,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葛XX,临沂兰山长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X,打工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XX,山东XX律师。
被告董XX。
委托代理人孙XX,山东XX律师。
被告陈XX,个体经营户。
被告高XX,个体运输户。
委托代理人彭XX,山东XX律师。
被告王XX,成年。
被告临沂XX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俄黄路交汇处路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XX,山东XX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武X、董XX、陈XX、高XX、王XX、临沂XX公司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葛XX,被告武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XX、被告董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X、被告陈XX、被告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彭XX、被告临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13年5月31日12时许,原告行至刘家朱XX西南角一拆迁工地时,被被告装载机装车时掉下的水泥砖块砸伤,造成原告受伤的事故事实。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大量医疗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或调解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20万元。
被告武X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一、答辩人既不是侵权人,也不是侵权物的所有人,不需要对该侵权案件负责,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答辩人武X已经将建筑垃圾以每车80元的价格承包给董XX等,此系承揽合同关系。在该承揽合同关系中,由承揽人董XX等自行以其车及技术等全权负责处理该建筑垃圾,且在处理该建筑垃圾中由承揽人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由其独立完成。答辩人武X仅仅接收建筑垃圾处理完毕这一劳动成果即可。承揽人在处理该建筑垃圾不受答辩人武X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答辩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因而承揽人在处理建筑垃圾过程中发生的致人受伤,应当由侵权人负责,答辩人对此无需负法律责任。本案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该承揽事项(处理建筑垃圾)所需要具备的相应设备(装载机等),蕴含一定的技术成份,因而只能由承揽人自己决定相关操作流程,独立来完成,答辩人自始至终未参与、未干扰承揽人工作,该承揽项目自始至终皆由承揽人全权负责。综上,答辩人与董XX等系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处理建筑垃圾过程中对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责任应当由承揽人自行承担。因此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武X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董XX辩称,答辩人为被告武X帮工,武X及房主王XX并未明确拒绝,形成事实上的帮工关系,帮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被帮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答辩人是受雇主陈XX的指派为武X转运建筑垃圾,武X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答辩人是无偿帮忙服务,未收取任何报酬,是助人为乐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理应由受益方王XX及承揽方武X承担赔偿责任。武X与房主之间形成特定的经济利益关系,是等价有偿的商业行为,如果将其赔偿责任转嫁答辩人身上,于法于理相悖,有失公平,不利于社会和谐。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义务无偿帮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基于被帮工人武X及房主王XX是受益人,在答辩人无偿帮工过程中应当有义务进行必要的现场指导,发生损害就应当推定被帮工人存在疏于指导和管理及现场注意的过错,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即使答辩人有一般过失,被帮工人均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答辩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是不收取任何报酬,也没有收益。四、原告受伤后,答辩人出于人道的想法,支付1万元现金给原告作为补偿,用于治疗。为此,答辩人应当免除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陈XX辩称,原告申请追加我为被告承担责任没有理由,我不认识原告,我介绍别人干活是经常的,我介绍也不收取费用。
被告高XX辩称,本人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原告的损害与本人的车辆无因果关系。事发当时,本人车辆只是停在建筑垃圾旁,属于熄火状态,由装载机往上装运垃圾。本人及车辆是受雇于陈XX,运费由陈XX支付,其他当事人本人不认识。本人车辆已经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要求追加保险公司参与诉讼。
被告王XX未作答辩。
被告临沂XX公司辩称,1、本案的运输车辆系被告高XX在我公司分期付款购买,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分期付款购买车辆在未付清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2、本案运输车辆实际车主系高XX,该车已经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各一份,相关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王XX有十几间民房需要拆迁。被告王XX联系搞拆迁的被告武X,双方谈妥由被告武X负责民房的拆迁,拆迁结束被告王XX给付被告武X3000元人工费。拆迁中为转运渣土,被告武X电话联系被告陈XX找装载机,陈XX介绍被告董XX(装载机司机)去为被告武X转运拆迁渣土。被告高XX系翻斗车所有人,该翻斗车系高XX在被告临沂XX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被告陈XX通过销售渣子、建筑垃圾回填挣钱,被告陈XX雇佣被告高XX的车给其运输武X拆迁工地的建筑垃圾,翻斗车的运费由被告陈XX支付。2013年5月31日12时许,原告张XX推着老年车行至该拆迁工地翻斗车附近时,因翻斗车停靠的位置阻碍了道路的正常行驶,原告下车推着车从一侧慢慢经过,被告董XX操作装载机正在往翻斗车上装运渣土,原告被装载过程中掉下来的渣土砸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7天(2013年5月31日至2013年8月6日),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前,共花费医疗费84056.04元。其中被告武X已经垫付5000元,被告董XX已经垫付10000元。现原告先行主张花费的医疗费,其他损失待伤残鉴定作出后另行主张。
同时查明,就损害事故的发生,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大岭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内容载明:“证明2013年5月31日12时49分,我所接兰山办事处刘家朱XX刘义明电话报警称:其母亲张XX行至村西南角一拆迁工地时,被装载机装车时掉下的水泥砖块砸伤。经现场了解系武X(兰山办事处田家红卜寺XXX)承包拆迁工地,雇佣装载机司机董XX(兰山办事处董家朱XX××),工程车司机(姓名不详)未在现场,进行清理渣土时将张XX砸伤,张XX已送往医院抢救。情况属实。特此证明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大岭派出所(加盖公章)2013年6月4日。”我院从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大岭派出所调取的该所对拆迁人武X的询问笔录载明:问:你把当时的事情讲一下?答:我平时带一伙人给人拆民房。前天下午我接一电话,说是宝友宾XX的,称他们老板王XX有几间民房要拆,想让我去干,我接电话后就到俄黄路宝友宾XX附近的现场看看,并商量好价格,昨天早上我就带人去开始给拆了,到今天上午10点30分左右,我租的铲车正在朝货车上装运拆下来的建筑垃圾时,我看到一个老太太正骑着三轮车要从货车西边的缝隙中穿过朝北走,因为这时我看到铲车司机正铲起一铲垃圾朝货车上倾倒,我忙朝她喊,让她抓紧闪闪,这老太太随后就从车上下来了,刚贴着西墙站好,那铲车就倒下来了,其中一块废空心砖从车上掉下来,一下就砸到那老太太的左腿上了,我看出事了,忙打120把她送医院去了。问:你从事拆房有什么手续、资质吗?答:我什么手续没有,就找一些同村的,一起干挣点钱。问:你拆房时采取什么保护措施来吗?答:没有。问:那铲车司机情况?答:我接这活后找人租的,叫什么我不清楚,规定装一车我付他80元。问:你如何拆房?答:我找人先进行破拆,拆下来的钢筋、门窗归我,垃圾我负责清除,另外王XX再付给我3000元人工费。问:当时你运垃圾的时候,装垃圾的货车停放在哪里?答:我拆的房屋位于一丁字路口的东北XX,我把货车停放在南北XX的路东,车头朝西南靠南北XX的路东停放,整辆车占据了整条南北XX宽的大部分,车头距西墙还剩有不到一米宽的路。问:你没有资质进行拆房,又不采取安全措施,现在发生这样事情,你如何考虑?答:出事了,我想同伤者家人协商,给人看好病(我已到医院付5000元费用了)。该所对装载机司机董XX的询问笔录载明:问:你把当时的情况讲下?答:我是个体开铲车的,平常的时候我在工业二路宝华耐磨钢厂干活,今天上午10点多的时候,我接到陈XX的电话,要我去刘家朱XX去装建筑垃圾,我告诉他,我现在跟别人干要是去需要老板同意,他说他和老板联系,然后我就给老板联系老板同意我过去,接着我就开车去刘家朱许,我到了之后就有个人告诉我装什么位置的建筑垃圾,接着我就开始往车上边装,第一车马上装完的时候,突然旁边有人喊“停”,我马上停止,下来之后看见有一个建筑垃圾把一个老太太砸伤了,接着我们就打120把她送医院去了。问:你有驾驶铲车的证件或者手续吗?答:没有。问:当时你看见老太太了吗?答:我没有看见,我所在的位置什么都看不见。该所对翻斗车司机井XX的询问笔录载明:我是货车司机,平时主要是给别人拉建筑垃圾,今年5月31日早上9点多的时候,我接到我老板(高XX)的电话,让我把车开到十三路与大山路交汇处,然后给陈XX打电话。我赶到之后就与陈XX联系,他让我把车开到宝友宾XX南边的巷子里边,我到了之后,现场有个人指挥我倒车,我把车停好之后开铲车的就往车上边装建筑垃圾,等快装完的时候,突然听见外边很吵闹,我就下车一看,发现一个老太太被砸伤了,接着我们就打120把老人送到医院。问:当时你的车是怎么停放的?答:房子在巷子的东边,我的车停放在十字路口,车头在西南方向,车前边有两米左右的空地,车尾部有一米左右的空地。问:你车为什么这么停放?答:当时外边正在下雨,我把车停好之后就一直待在车里没有下车,一直到出事之后我才下车。问:你开装载车有手续、资质吗?答:有。问:你们当时采取保护措施了吗?答:保护措施都是由工地负责的,我没有采取保护措施。
还查明,被告武X主张其与被告董XX系承揽关系并申请证人作证来证实,被告董XX对此不予认可;被告董XX主张其受雇于被告陈XX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来证实,被告陈XX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本院调取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及法庭调查所认定,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武X为被告王XX拆迁民房,被告董XX负责转运拆迁渣土,被告陈XX雇佣被告高XX的车给其运输拆迁工地的建筑垃圾,原告张XX骑三轮车经过该拆迁工地翻斗车附近,被被告董XX装载机倾倒的渣土砸伤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先行就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主张权利,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武X系拆迁工地的负责人,对民房拆迁负有指挥、调度、安全保障的责任,其没有拆迁资质,对拆迁现场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被告董XX没有驾驶装载机的驾照,对不安全因素疏于注意,系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对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被告高XX的翻斗车在拆迁现场停放不当,系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之一,对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受雇于被告陈XX,其民事责任应由其雇主陈XX承担;被告王XX作为房主,找没有拆迁资质的人进行拆迁,系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之一,对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且其系受益人,故对伤害事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经过拆迁工地时对危险因素疏于防范,亦应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10%的责任,被告武X承担35%的责任,被告董XX承担35%的责任,被告陈XX承担10%的责任,被告王XX承担10%的责任。对被告武X主张的其与被告董XX的承揽关系,被告董XX主张的其与被告陈XX的雇佣关系,因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享有的诉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XX因伤造成的医疗费84056.04元,由被告武X赔偿29420元(已经支付5000元),由被告董XX赔偿29420元(已经支付10000元),由被告陈XX赔偿8406元,由被告王XX赔偿8406元,余款由原告张XX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共计6065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1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421元,由原告张XX负担342元,由被告武X负担1197元,由被告董XX负担1197元,由被告陈XX负担342元,由被告王XX负担3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勇
审 判 员 李艾忠
人民陪审员 聂士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齐XX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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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368篇 (优于99.3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