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思伦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9日 5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临兰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杨XX,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古城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古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古城村。
法定代表人王XX,村书记。
委托代理人彭XX,山东XX律师。
被告王XX,成年,居民。
被告王XX,成年,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古城村村民委员会、王XX、王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宁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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