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亚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1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7民初83号 原告平凉市XX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B1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汽车中国XX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号现代汽车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XX公司, 住所地晋中XX,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平凉市XX公司诉被告现代汽车中国XX公司、山西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原告平凉市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凉市XX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凉市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