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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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XX公司与现代汽车中国XX公司、山西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亚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1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7民初83号 原告平凉市XX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B1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汽车中国XX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号现代汽车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XX公司, 住所地晋中XX,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平凉市XX公司诉被告现代汽车中国XX公司、山西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17日,原告平凉市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凉市XX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凉市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燕红
王亚芳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债权债务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秉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4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