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商丘市XX公司、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4民终1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A、B与被上诉人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A于2015年8月31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公司、A、B偿还借款本金XXX元及违约金、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该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07号民事判决,XX公司、A、B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司、A、B共同委托的代理人C、D,被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A、B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XX公司、A、B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商丘市XX公司、A、B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商丘市XX公司、A、B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许长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