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亚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03民初5134号之一 原告:商丘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满早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早立,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A,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A,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XX公司与被告河南XX公司、商丘市XX公司、满早立、A、B、C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商丘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递交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XX 审判员 A 审判员 B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