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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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XX公司与河南XX公司、商丘市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亚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03民初5134号之一 原告:商丘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满早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早立,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A,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A,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XX公司与被告河南XX公司、商丘市XX公司、满早立、A、B、C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商丘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递交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XX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XX 审判员  A 审判员  B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C
王亚芳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债权债务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秉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4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