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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盗窃罪一审,取得缓刑

发布者:王素琴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6日 11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王素琴,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因发现本案存在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之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杜在绍兴市越城区门口,采用搭线启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停放的电动三轮车1辆(无法估价)。

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5457元的电动三轮车1辆。后被被害人李某追回,并赔偿修理费人民币3000元。

3.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杜先后4次至绍兴市越城区一工地,窃得价值人民币800余元的钢筋夹头400余个、价值人民币306元的钢管17根。

4.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杜在绍兴市越城区店门口,窃得被害人熊某1停放的价值人民币2205元的电动自行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5.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杜在绍兴市越城区附近,窃得被害人章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3220元的电动三轮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6.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杜在绍兴市越城区车站旁,窃得被害人张某1停放的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电动自行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7.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杜先后5次至绍兴市越城区被害人封某的菜地,窃得芹菜、萝卜、大蒜等蔬菜若干。

2019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杜在绍兴市越城区店内被警察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保修卡、收条、户籍证明,证人张某2的证言,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等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的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杜抵赃退赔给周某人民币一千元、封某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杜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零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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