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王素琴,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因发现本案存在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之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杜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某门口,采用搭线启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停放的电动三轮车1辆(无法估价)。
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5457元的电动三轮车1辆。后被被害人李某追回,并赔偿修理费人民币3000元。
3.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杜某先后4次至绍兴市越城区一工地,窃得价值人民币800余元的钢筋夹头400余个、价值人民币306元的钢管17根。
4.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杜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某店门口,窃得被害人熊某1停放的价值人民币2205元的电动自行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5.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杜某在绍兴市越城区附近,窃得被害人章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3220元的电动三轮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6.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杜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某车站旁,窃得被害人张某1停放的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电动自行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7.2018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杜某先后5次至绍兴市越城区被害人封某的菜地,窃得芹菜、萝卜、大蒜等蔬菜若干。
2019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某店内被警察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保修卡、收条、户籍证明,证人张某2的证言,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等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的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杜某抵赃退赔给周某人民币一千元、封某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杜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零六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