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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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原告雷×、张XX、张X、张X华等诉被告张X、XXX××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XX独任审判,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5月7日,被告张X驾驶浙DM××××轻型栏板货车从绍兴市越城区驶往杭州市萧山区方向,19时01分许,沿柯海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XX,往北右转弯驶入寺桥路后,与沿寺桥路西侧机动车道内由北往南行驶后越过中间单黄实线逆向行驶的由驾驶人张X生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X生受伤及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X生立即被120救护车送往××市中心医院救治,终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后××市公安局××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张X、张X生应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四原告分别系张X生之配偶、儿子及父亲,其中原告张X系未成年人(16周岁),原告张X华另有三子一女。另,被告张X的肇事车投保在被告XXX××公司、被告××公司处。事故发生后,仅被告张X支付了赔偿款100000元。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一、被告张X立即赔偿原告方医疗费、丧葬费、办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45550.17元,减去已支付的100000元,尚应支付给原告方赔偿款645550.17元(详见赔偿清单);二、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方支付赔偿款(死亡赔偿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三、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被告张×驾驶车辆与受害人张X×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致其死亡的事实清楚,可以确认。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所作的认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四原告作为张XX近亲属可据此索赔。
对于四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数额及范围,本院已在事实认定中作充分阐述,并结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对相关认定作了必要说理,最终确定损失总额为XXX.97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四原告的上述损失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对其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有过错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故责任认定,本院酌定肇事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为60%。四原告损失经交强险分项计算,医疗费用分项为2866.97元,未超出责任限额,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即被告XXX××公司全部予以赔偿;死亡伤残分项为XXX元,已超出责任限额,由XXX××公司依限额赔偿110000元;XXX××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赔偿金额合计112866.97元。交强险不足赔付部分为XXX元(XXX.97元-112866.97元),由肇事机动车一方即被告张X赔偿其中的60%计615642.6元(XXX元×60%),扣除已支付的100000元,实际尚需赔偿515642.6元。肇事机动车在被告××公司投有机动车辆统筹,该统筹关系于本案而言虽属其他法律关系,但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均同意张X个人应承担赔偿部分由××公司直接向原告进行赔付,该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前述张X应承担的515642.6元赔偿款由××公司直接向四原告赔偿支付。另外,××公司亦同意就张X垫付的100000元进行处理,为减少双方诉累,本院一并予以理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雷X、张XX、张X、张X华因本案交通事故致张X生死亡所产生的损失112866.97元;
二、被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雷X、张XX、张X、张X华因本案交通事故致张X生死亡所产生的损失515642.6元,并支付给被告张X100000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