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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原告,成功维权

发布者:王素琴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1日 3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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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5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8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9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自201841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借款利息损失(按某某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请的利息起算日为起诉之日起。事实和理由:20124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并出具给原告书面借条一份。该借款原告按被告的指定汇入了被告儿子的银行账户中,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到2015217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和利息4万元,合计29万元。同时,被告承诺近期将分人民币9万元和20万元两次归还款项,并收回了上述原来的借条,又重新出具给了原告人民币9万元和20万元借条各一份。但时至今日,被告拖欠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邵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2份、银行转账记录1份等证据,被告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邵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判决。

【法院判决】:

被告邵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5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邵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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