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信息】: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47400元,并赔偿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的利息损失为4171.5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需要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0日,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载明欠汪某某家具货款87400元。原告自认被告于2017年1月13日支付货款40000元,余款47400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7400元的事实。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16年6月11日起计算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仅对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7日起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某某应支付给原告汪某某货款47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