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要】2013年10月18日,张某某因需向汪某某借款92500元,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汪某某于当日根据张某某要求将借款汇入毛某某账户内。后张某某陆续还款32020元,尚余60480元未归还。经汪某某多次催讨,张某某于2017年4月1日向汪某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张某某向汪某某借款人民币60480元,定于2018年3月6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张某某仍未归还上述借款,汪某某诉至法院成讼。
【办案思路】笔者在接受汪某某的委托后,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分析,首先,汪某某持有张某某亲笔签字的欠条,并通过银行获得出借款项的银行流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为汪某某提两条诉讼请求,一、要求返还借款,二、要求支付迟延返还借款的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确认汪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汪某某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张某某尚欠汪某某60480元的事实,故对汪某某要求张某某归还该借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汪某某主张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
【律师随笔】
民间借贷纠纷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纠纷,出借人应在出借时要求借款人写借条,同时进行转账记录的备注,并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及时诉讼解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