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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为王,徐某某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素琴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0日 4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要】徐某某、马某某之间有交易往来。2017年1月26日徐某某、马某某经双方对账,马某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徐某某282105元。欠条出具后,马某某仅陆续支付25000元,余款未支付,遂成讼。

【办案思路】笔者在接受徐某某的委托后,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分析,首先,徐某某持有马某某亲笔签字的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为马某某提两条诉讼请求,一、要求支付货款,二、要求支付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马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现徐某某已履行了相应的供货义务,马某某未及时按约支付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支持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随笔】

赊销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这类交易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交易,往来账款大量增加,经营风险越来越大,开展风险识别及防范是摆在销售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销售企业应及时对往来账款各关键控制点存在的风险加以识别,并据此采取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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