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晓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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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X、乔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武晓磊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3日 3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任X与被告乔X、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4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

磊、万XX,被告乔X、紫金XX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认定事实如下

20201261930分许,乔X驾驶车牌号为冀AY076E小型客车沿建通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二环交叉口时,与同向任X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致任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认定,乔X负全部责任,任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任X被送往石家庄平安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第4-6肋骨骨折、头部外伤、头皮充血、双肺挫伤、骶骨骨折、双侧骶髂关节炎等,住院治疗26天。经原告申请,

本院依法委托XX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

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任X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60-12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30-60日。冀AY076E号车辆在紫金XX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此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乔X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任X无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予以采信。

本次诉讼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37867.38元。事故车辆在紫金XX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故被告紫金XX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共计123161.86元,剩余医疗费11105.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4705.52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给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揭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X137867.38;

二、驳回原告任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4元,由被告乔X负担1516元,原告任X负担3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


武晓磊,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多年,掌握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擅长债权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7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