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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检察院量刑建议十个月,经常律师罪轻辩护当事人成功降低刑期、回家过年

发布者:常晓潇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1日 19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发经过:

当事人与被害人因摆摊占摊位发生矛盾,双方互殴,当事人击打被害人头部、面部,致被害人面部多发创口,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骨折,鼻中隔骨折。打斗结束后,当事人主动留在现场等待派出所民警到达。经鉴定,被害人鼻部多发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的表现形式包括: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辩护过程及结果:

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与被害人没有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未取得谅解书,检察院量刑建议十个月有期徒刑。

审判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与案件主审法官取得联系,表明当事人愿意积极赔偿的意愿,经过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书。庭审过程中,辩护人针对当事人系初犯、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调整了量刑建议,当事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下发后即刑满释放、回家过年。

常律师温馨提示:

“打输住院、打赢坐牢”,打架不是解决事情的方式,切莫激情犯罪,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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