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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事实不清,经常晓潇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发布者:常晓潇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27日 14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发经过:

2019年,当事人接受被害人委托办理房屋认购手续并收取手续费,办理过程中出现房屋认购政策变动等客观因素影响,最终房屋认购失败,当事人退还部分手续费。后被害人报案,当事人被抓获后拒不交代案件事实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辩护过程及结果:

公安侦查阶段,辩护人在当事人被拘留后接受委托,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告知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如实供述;约见案件承办人了解当事人涉嫌罪名及已侦查的案件事实。整理材料,向办案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批准逮捕辩护意见》及《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让当事人把剩余手续费退还完毕,制作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主要从当事人收取被害人钱款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没有实施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诈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等角度进行了详细阐述,为当事人力争不起诉。材料递交后多次与承办人沟通起诉意见,后经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当事人作不起诉处理。

常律师温馨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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