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晓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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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并配合刷脸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经常律师罪名辩护当事人成功降低刑期、判处拘役

发布者:常晓潇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5日 3114人看过 举报

2024-11-15

律师观点分析

事发经过:

当事人将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被害人的被骗资金转入后,当事人配合刷脸帮助转移赃款,获利6000元。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司法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辩护过程及结果:

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后,当事人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依法复制、查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庭审发表辩护意见总结如下:当事人在上游犯罪既遂前无通谋,仅按照要求提供了银行卡及手机,现场虽让对方拿着手机刷脸,但仅有此行为不能认定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定性为帮信罪更为准确;当事人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到案后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

常律师温馨提示:

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和出售,以任何方式交给别人都可能涉嫌犯罪,切记。


常晓潇,河南周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民盟盟员,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企业合规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周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3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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