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常晓潇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3日 36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发经过:
当事人系合法经营租车公司的老板,2022年6月,朋友打电话请求当事人开车去接人,并且承诺事后请客洗浴。当事人在开车过程中大致了解到朋友接人跑分的真实目的,接到人后就直接去了洗浴中心消费,朋友继续开车等待上线的指示到指定地点跑分,跑分及取现的过程当事人都没有参与。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车辆信息搜索涉案人员,经传唤当事人自动投案。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司法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辩护过程及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在没有核实清楚全部案件事实情况、也未区分是否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及其朋友均出具了四年的量刑建议,当事人没有认罪认罚签字具结。
审判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就直接与案件主审法官取得联系,在开庭之前申请调取当事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庭审过程中,通过发问、举证还原了与当事人有关的所有案件事实情况,针对当事人的工作性质、是否共同犯罪、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建议过高等方面着重发表了辩护意见,建议合议庭对当事人在一年以下量刑。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调整了量刑建议,当事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常律师温馨提示:
“没有实行犯罪就不是犯罪”属于错误思想认知,为犯罪实行人开车、盯梢、提供工具等行为都属于存在犯罪分工的共犯行为,应擦亮眼睛仔细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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